收藏 打印 據交通運輸部(bu)網站消息,快遞已于2023年12月8日經第(di)28次部(bu)務(wu)會議通過的擅自(zi)《快遞市場管理辦(ban)法》(中華人民共(gong)和國交通運輸部(bu)令2023年第(di)22號)將自(zi)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規定: 第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wu)的(de)投驛企業應當堅持綠色低碳發展(zhan),落實生態(tai)環境(jing)保護(hu)責(ze)任。站(zhan)快 經營快遞業務的遞柜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推進快遞包裝標準化、交通循環化、運輸百姓彩票網減量化、部月無害化,日起避免過度包裝。快遞 第十六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擅自企業應當優先采購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使用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百姓彩票紅包裝產品,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塑料制品。 第二十八條 收(shou)件人(ren)(ren)可以簽(qian)字或(huo)者其他(ta)易于(yu)辨認(ren)(ren)、保存的明示方式確認(ren)(ren)收(shou)到(dao)快件,也可指定代(dai)收(shou)人(ren)(ren)驗收(shou)快件和確認(ren)(ren)收(shou)到(dao)快件。 收件(jian)人(ren)或者收件(jian)人(ren)指定的(de)代收人(ren)不能當(dang)面驗收快(kuai)件(jian)的(de),經營快(kuai)遞(di)業務(wu)的(de)企業應當(dang)與用戶另(ling)行約定快(kuai)件(jian)投遞(di)服(fu)務(wu)方式(shi)和(he)確認收到快(kuai)件(jian)方式(shi)。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經用戶同意,不得代為確認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將快件投遞到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快遞末端服務設施。 第五十四條 經營快(kuai)遞業務的(de)(de)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de)(de),由郵政管理部(bu)門責令(ling)改正(zheng),予以(yi)警告或者通報批評(ping),可以(yi)并處(chu)1萬元以(yi)下的(de)(de)罰(fa)款;情節嚴重(zhong)的(de)(de),處(chu)1萬元以(yi)上3萬元以(yi)下的(de)(de)罰(fa)款: (一)未經用(yong)戶同意代(dai)為確認收到快件的; (二)未經用戶同意擅自使用智(zhi)能快件(jian)箱、快遞服務站等(deng)方式投遞快件(jian)的; (三)拋扔快件、踩踏快件的。 其中,第二十六條還提到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服務質量管理制度和業務操作規范,保障服務質量,并符合下列要求:依法對寄件人身份進行查驗,登記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絕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實的,不得收寄;對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進行查驗,登記內件品名等信息,寄件人拒絕提供內件信息或者提供的內件信息與查驗情況不符的,不得收寄;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按照約定在承諾的時限內將快件投遞到收件地址、收件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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